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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代卫所制度和军户制度

卫所制度又称卫所制为明朝的最主要军事制度,为明太祖所创立,其构想来自于隋唐时代的府兵制。

明代在与元朝及元末群雄争战期间,军队的来源,有诸将原有之兵,即所谓从征,有元兵及群雄兵归附的,有获罪而谪发的,而最主要的来源则是籍选,亦即垛集军,是由户籍中抽丁而来。除此之外尚有简拔、投充及收集等方式。此外,明朝中期以後又有强使民为军的方式,不过都属於少数,卫所制仍然是最主要的军制。

明代自京师达于郡县,皆设立卫、所,外统于都司,内统于五军都督府。也就是说,卫、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司,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又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划片管辖(云南都指挥使司隶属于中央右军都督府)。都指挥使司下辖若干个卫,卫下辖一定数量的千户所和百户所。

1历史沿革

设立及军户制度

元朝户部尚书张昶最早提出卫所[1] 。明洪武十七年(1384年),在全国的各军事要

长城沿线的卫所制

长城沿线的卫所制

地,设立军卫。[2] 一卫有军队五千六百人,[3] 其下依序有千户所、百户所、总旗及小旗等单位,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,亦隶属于兵部,有事调发从征,无事则还归卫所。此法的实行,须有一套能保障军队数目的户籍制度配合,来维持卫所制的运行。

明代的卫所兵制,实乃吸取中国历史屯田经验,是一种寓兵于农,[4] 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。朱元璋说:“吾养兵百万,不费百姓一粒米。”[5]

军户即户籍种类属军籍之户,初期的来源有二,一是元代原本的军户,二是现役军人之户,这在洪武二十一年(1388年)黄册编造之後更加以确立。军户为世袭,且管理颇严格,除籍十分困难,大致上除非丁尽户绝、家中有人成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,是无法除军籍的。尽管如此,日久军户仍日渐减少, 庞尚鹏主张:“清查隐占,均平粮额,开垦抛荒最为目前急务”,[6] 因此後来有使因犯罪而充军者入军籍之方法,被称作恩军或长生军。

军户的负担及军人的生活

军户的主要的义务,便是出一丁男赴卫所当兵,称作正军,其他的子弟称作馀丁或军馀,正军赴卫所,至少要有一名馀丁随行,以助其生活,由于军户负担沉重,故多给有田地,且正军免全部差役,而在营馀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,以保障其生活并供给正军之生活。如影响所有民间秘密宗教的罗教创始人罗思孚,本是一名戍军,後来找人顶替之後,才离开军伍。

军丁的分发地点,多以距离原籍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,以防止逃兵,但长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,给役卒带来不少痛苦。正军服役于卫所,必须带妻同行,以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,每一军人有房屋、田地,每月有固定的月粮,但实际情形则常分配不足,行军时则发给口粮,衣装则须自备,武器则由国家以工匠生产。军士在营,分成守备和屯田二部分,比例不定,按时轮流,屯田固定上交粮食,以供给守备军及官吏,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,但明宣宗以後,卫所官侵占军屯田地、私役军士耕种之事,已经常发生,[7] 这个目标渐难以达到。[8]

一般正军身死,即以户中壮丁补充,但由于军人生活困苦,逃兵甚多,洪武初年即有逃兵,至洪武三年十一月,逃亡者计47986人,[9] 因此有“根补”、“勾补”等方法。根补即抓回逃军,勾补则由其户中以丁补,但此举既扰民又扰官,亦有军官藉此贪污,迫害人民,使乡里间痛苦不堪。而且逃兵有增无减。

正统三年(1438年),逃亡官军竟达1633664人[10] 这时开始有募兵之举。[11]

正德十四年吏部尚书王琼上疏:“天下都司卫所每岁差去勾军官旗不下一万六七千名,计所勾之军,百无一二到卫。有自洪武、永乐年间差出,到今三十余年,在外娶妻生子,住成家业,通同军户,窝藏不回。”[12]

嘉靖八年,桂萼公布天下兵籍,仅有兵士九十七万。军士的逃亡,除生活上的因素外,与其社会位的低落亦有关,[13] 明初因需要武力,故较重视军人,其後承平日久,武力不再重要,军人地位就大为降低,加上以罪犯充军,使的军人的形象更为低下。嘉靖年间,有些卫所逃亡军士达到在籍军士70%左右。[14] 至16世纪初,一些卫所的逃亡军士已达其总数的80%,许多边地驻军只剩下一半。[15]

嘉靖时期,边患严重,急需兵力,朝廷改采募兵制。[16] 募兵不同于卫所军,不世袭,来去相对自由。但由于募兵制破坏了早期卫守制“兵帅分离”的构想,内阁必须将兵权下放于将领,明朝无法完全掌控兵权,尤以戚继光的“戚家军”更为有名,中央集权逐渐转变成为个别军官所拥有的势力。

2职能管理

卫所制度所管理都指挥使司大抵5600名军人为一卫,1120人为一所,一般每卫设左、右、中、前、后5个

海防重镇:灵山卫

海防重镇:灵山卫

千户所;120人为一个百户所,百户所设总旗2个(每总旗辖50人)、小旗10个(每小旗辖10人)。此外,还有一种单独驻扎一个地方,直接归都指挥使司管辖指挥的千户所,叫做守御千户所;还有一种称为“御”(设置数量不多)的军事机构,管2到3个千户所。洪武二十三年(公元1390年)时,全国共有内、外卫547个,所2563个。[17]

3分布区域

卫所军队都有固定的戍所。卫所由朝廷根据各地的防卫、战略需要而设置,或数府一卫,或一府数卫,或

威海卫地名邮戳

威海卫地名邮戳

一府、一州一个千户所,视各地战略地位之重要与否而定,固定驻屯戍守。从云南来说,明代云南都司所统领的卫所数量,各个时期有所不同,最多时有20卫、3御、18(守御)所,共有133个千户所,卫军约148960人。这些卫所遍布全省各地,指挥和镇抚大都驻在城里。[18] 如云南府为都司城,曲靖、临安、楚雄、蒙化为卫城,陆凉、平夷、越州也是卫城,宜良、安宁、易门、杨林、武定、马隆、木密、凤梧为千户所城,通海为御城。其余瀓江、广西(今泸西)等府、州、县的城里亦有卫所兵分驻,负责城防,所谓的“以武卫文”。近城的坝区分千户、百户、总旗、小旗,屯戍垦殖,散为村落。交通沿线也有军户屯田,在驿站冲要之地,设堡军屯田。而哨戍大都在山区,拨军驻守。[19]

4级别定义

都指挥使司、卫指挥使司、千户所、百户所官员称谓及其品级:都指挥使司有都指挥使(正二品)、都指挥同知(从二品),都指挥佥事(正三品),其下属有经历司经历(正六品)、都事(正七品),断事司断事(正六品)、副断事(正七品)、吏目等。都指挥使、都指挥同知、都指挥佥事等高级军官都不世袭,由朝廷从世袭军官中升任或从武举人中任命。卫有指挥使(正三品)、指挥同知(从三品)、指挥佥事(正四品)、卫镇抚(从五品),其下属有经历(从七品)、知事(正八品)、吏目(从九品)、仓大使、副使等。千户所有正千户(正五品)、副千户(从五品)、所镇抚(从六品),其下属为吏目;百户所有百户(正六品)、总旗、小旗。自卫指挥使以下军官则都是世袭的。[19]

明代军户

明初﹐军队由“从征”﹑“归附”﹑“谪发”﹑“垛集”四部分构成。洪武二十一年(1388)﹐在元代旧籍册的基础上﹐由兵部改置军籍勘合﹐详细开列军户从军来历﹑调补卫所年月﹑在营丁口之数﹐从而建立起新的﹑较为完备的军户制度。非经皇帝特许或官至兵部尚书﹐任何人都不得自行改籍。军户的军差包括﹕ 户出一丁赴卫当兵﹐是为旗军。旗军或操守﹐或屯种﹔ 户出一余丁随正军到营﹐佐助正军﹐供给军装﹔ 军户户下须以一丁供给在营正军﹔ 户下若无丁壮﹐须佥幼儿为“幼丁”﹐以备成丁后勾补当差。为使军户能自备服装盘费﹐明政府规定﹕军户耕种的田地(军田)在三顷以内者可免杂役﹔三顷以上者须与民户一起承担杂役﹔随营余丁和户下供应余丁亦可免当差﹔正役仍要承担。但这些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并未贯彻﹐军户的杂役负担没有减轻。同时﹐在社会地位上﹐军户亦低于一般民户。民户若与军户通婚势必连累自己的子女﹔军户丁男仅许一人为生员﹐民户则无限制﹔正军户五丁以上方许充吏﹐民户二丁以上即可充吏﹔民户有罪﹐往往以充军处罚﹐军户不许将子侄过房与人﹐脱免军籍。

与元代相同﹐明兵丁征戍远方﹐军装盘费数目很大。一丁出征﹐一家以至一伍﹑一里都要受累。若一家佥两三丁﹐分当两三处军役﹐则更属重役。各级官吏甚至一普通生员都可以任意役使军丁﹑克扣月粮。有明一代﹐军户逃亡的现象十分严重﹐明政府曾多次派人勾补逃军﹐甚至专门设有清军御史处理军户逃亡及勾补军伍事宜。明中叶后﹐军户制度形同虚设﹐募兵渐渐成为明朝官军的重要来源。清代屯卫兵丁和充配为军的人户﹐亦称军户。

明代卫所

明朝二十六卫 明代的军制,继承发展了唐、宋、元三朝的兵制特点,建立了卫所制。明代的军籍是世袭的,卫所兵有定籍,兵农合一,屯守兼备,不但保证了兵源,也满足了军队的供给。明代的卫所极其庞大复杂,分为直属皇帝的亲军京卫和五军都督府下辖的卫所。其中又有屯垦卫,驻守卫、戍军卫和护卫。全国的卫军人数多达二百余万,在明中后期都超过了二百六十万。

亲军上直二十六卫,分别是:金吾前卫、金吾后卫、羽林左卫、羽林右卫、府军卫、府军左卫、府军右卫、府军前卫、府军后卫、虎贲左卫、锦衣卫、旗手卫(以上旧为上十二卫)、金吾右卫、羽林前卫、燕山左卫、 燕山右卫、燕山前卫、腾骧左卫、腾骧右卫、武骧左卫、武骧右卫、武功中卫、武功左卫、武功右卫(此三卫为军匠,隶属工部管辖)、永清左卫、永清右卫,已上俱不属五军都督府管辖。

五军都督府所属卫所既有在京的也有在外各省的,其中左军都督府在京管辖:留守左卫、镇南卫、骁骑右卫、龙虎卫、沈阳左卫、沈阳右卫六卫。在外下辖浙江十六卫、三十八个千户所;辽东二十五卫、十八个千户所;山东十九卫、十六个千户所、三个仪卫司、三个群牧所。

右军都督府在京管辖留守右卫、虎贲右卫、武德卫三卫。在外下辖直隶一卫,陕西二十八卫、十六个千户所、三个仪卫司、三个群牧所。陕西十二卫、三个千户所。四川十一卫、十个千户所,二个仪卫司、一个群牧所。广西十卫、二十三个千户所、一个仪卫司。云南二十卫、二十个千户所。贵州十七卫、十二个千户所。

中军都督府在京下辖四卫,在外下辖直隶二十六卫、十六个千户所中都(凤阳)七卫、一个千户所。河南十二卫、六个千户所、七个仪卫司、四个群牧所。

前军都督府在京下辖三卫。在外下辖直隶一卫,湖广二十七卫、三十三个千户所、四个仪卫司、三个群牧所。湖广七卫、九个千户所、三个仪卫司。福建十六卫、二十个千户所。江西四卫、十一个千户所、三个仪卫司、二个群牧所。广东十五卫、五十一个千户所。

后军都督府在京下辖二十卫。在外知直隶三十四卫、十二个千户所。 河北二十三卫、八个千户所。山西九卫、九个千户所、三个仪卫司、三个群牧所。山西行都司十三卫、三个千户所。 另外都司一奴儿干都司下辖三百八十四个卫所,实际皆为少数民族的土官卫,同样在云南、四川、贵州和甘肃也有为数众多的土官卫所,但并不属于明代的正规卫军。(未完待续)